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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公共利益的保险行政许可听证将有章可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8日 01:48 第一财经日报

  俞燕

  保监会昨日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草案)》(下称《办法》),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保监会规章规定实施保险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保监会认为需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保险行政许可事项,保监会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办法》要求,保险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参加涉及公共利益的保险行政许可听证,在涉及公共利益的保险行政许可听证过程中,不得退出听证,如未经主持人同意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办法》规定,对涉及特定当事人利益的保险行政许可听证,保险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保监会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保险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保监会应在20日内组织听证。

  如保监会决定组织听证,应在举行听证30日前通过保监会网站和其指定披露保险信息的报纸向社会公告,载明拟听证的保险行政许可事项、保险行政许可申请人基本情况、拟听证的保险行政许可事项相关材料、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代表人产生办法和人数等内容。其中,听证代表人的确定应体现广泛性、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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