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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消费者申请快速调解小额保险纠纷免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30日 21:4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5月30日电(记者 毛晓梅)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30日在线就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有关问题与网友进行交流时表示,保监会“原则上不提倡收取被保险人的调解费用,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申请通过快速调处机制来调解保险纠纷是免费的”。

  所谓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是指司法程序之外的一种保险纠纷调解处理方式。自2005年4月以来,保监会就在上海、安徽、山东等省市积极开展了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工作。主要做法是通过当地保险行业协会下设的纠纷调解处理机构对一些小额纠纷主持调解,促使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双方达成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调解协议,由此来提高纠纷处理的时效,减少诉讼成本。

  今年4月,保监会出台了《关于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照该指导意见完善快速处理机制,并积极扩大试点范围。

  据该指导意见规定,调处工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0日内结案,经争议各方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日。

  围绕很多消费者关心的纠纷调解是否收费的问题,杨华柏表示,对保险消费者一方是完全免费的。但是对保险公司一方,各个地方可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讨论是否收取调解费用。在地方保险行业协会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收费方案还要经过当地保险监管机构备案或批复。

  不少消费者对调处机构能否保证公正性提出了异议,还有消费者担心保险公司是否会执行调解结果。对此,杨华柏表示,从程序上来说,监管部门设定了一个对被保险人来说是可信的保护方式。在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方面,强调被保险人若拒绝接受调处或调解意见、或者在签署调解协议后反悔,其仍然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即被保险人不受强制性的约束,若认为调解不公平就有不接受的权利。

  而一旦“经调处机构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应当遵守执行,对达成调解协议超过10天没有履行的,监管部门将依法做出处理。”杨华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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