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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力推保险纠纷快速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 00:33 东方早报

  为完善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昨天,中国保监会正式公布《关于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上海、安徽和山东等先行试点地区可以继续沿用原有运行模式,深化试点,积累实践经验。

  所谓快速处理机制,是指当客户与保险公司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专门的保险调解处理机构裁决,而不必向法院起诉。

  据悉,上海保险同业公会在两年前成立了上海保险业调解委员会,试点快速处理机制。上海保监局提供的数据称,上海保险业调解委员会在前年和去年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矛盾调解成功率分别为78.6%和82%。

  昨天颁布的指导意见,规范了快速处理机制的机构建设、运行模式、受案条件、工作程序、调解的效力与执行、长效工作机制等。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指导意见是关于推进试点工作的原则规定,各地区应当根据指导意见制定具体规定。上海、安徽和山东等先行试点地区可以继续沿用原有运行模式,深化试点,积累实践经验。随着今后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进一步深入,保监会还将逐步完善规范处理机制的制度体系。

  该指导意见强调,被保险人拒绝接受调解、或者在签署调解协议后反悔,仍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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