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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董责险成长之痛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1日 02:31 第一财经日报

  陈天翔

  上海财大许谨良教授称,国内董责险需在结合国情上下工夫

  大约10年前,美亚保险承保了我国第一张“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下称“董责险”)保单,但迄今为止,国内上市公司投保这类险种的比例尚不到2%,并且主要集中在美亚保险、平安保险、中国人保等少数公司手中。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生导师许谨良教授于日前在上海表示,中国保险公司在结合中国国情方面还需要下工夫。

  许谨良具体比较了美国和主要以

平安保险为代表的中国董责险条款。他举例称,事实上,两者对保险责任和被保险人的规定是一致的,平安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也包括董事和高级职员本身的责任损失,和公司补偿责任以及诉讼费用,被保险人中还包括了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等内容。对于责任免除,平安保险有第六条至第九条四大项条款,共计15个小项,通过对照可以发现,也是照搬国外保单的。对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的规定也是相同的。他认为,中国保险公司的条款未有提及中国
证券
民事赔偿诉讼需要以
证监会
行政处罚为前提这一重要法规。

  许谨良表示,董责险只是承保被保险人的错误、过失或疏忽行为导致的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故意行为均属于责任免除,这样的规定无疑是合理的,但是对于管理过失或过错行为难以具体界定,至少不像医师、律师、会计师等职业责任保险那么容易界定,也没有专门的鉴定机构和大量判例作为依据。

  此外,他还认为,我国股东只能以共同诉讼而不能以集团诉讼的方式起诉,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必须以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查处为前置程序等规定,大大减少了索赔金额和索赔案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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