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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试点启动 陕西省3市将试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5日 09:53 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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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4-05 华商网 - 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 周艳涛)昨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并决定从今年开始,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一两个市,进行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试点。我省宝鸡、延安和榆林等地今年将进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试点工作。

    据了解,我省宝鸡、延安和榆林等地今年将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试点,将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前宝鸡市出台了《宝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和《宝鸡市城镇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将宝鸡市城镇非农业人口中的非从业居民,包括城中村改造后的农转非人员,参加医保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80元,其中居民个人每年缴纳220元,市、县区两级财政分别补助30元;享受城市低保的人员和残疾人员,个人每年缴纳80元,市财政补助150元,县区财政补助50元。参保居民设个人账户,每人每年有50元可用于个人门诊医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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