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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活跃资本市场 金融综合经营是大势所趋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4日 11:04 中国保险报
(九十六) □雒庆举 最近,有三则消息引起了笔者的注意。第一,保监会陆续发布了《2006年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2006年人身保险业运行情况分析》。这些报告中所透露的数据都表明,虽然银行保险是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进行业务合作的初级形式,但这一销售渠道已经成为保险公司业务拓展的重要渠道。第二,中国人寿已经回归A股市场,平安集团也正处在回归进程中。保险公司与资本市场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这不仅反映在这些公司正在利用资本市场融资,而且反映在保险公司加大了资本市场的投资力度,最突出的表现莫过于保险公司认购工行、中行的股票以及在资本市场上的活跃表现。第三,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全保会上提到,2007年保险工作的重要内容其中之一是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大创新力度,增强发展活力”。那么,保险业如何深化改革,保险业精英发展模式的趋势又如何呢?笔者认为,金融综合经营,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进行广泛的业务整合,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一,从需求角度来看,市场需求决定了保险公司必须走金融综合经营之路。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者的财富有了大幅度提高,消费观念、消费行为、消费偏好有了很大变化,在金融知识日趋丰富的同时,对金融服务的要求也有了很大的变化。对于公司客户而言,在满足贷款需求的基础上,在资金结算、套期保值、责任保险、企业经营风险保障等方面有了更多的需求;对于个人客户而言,在存款业务的基础上,消费信贷、投资理财、风险保障、养老保险等方面的需求进一步上升。在这种背景下,保险公司以实现经济补偿功能的传统产品很难满足客户多方面的需求,因为客户希望的产品是兼具银行、保险、证券特征的新型产品,所以这就产生了金融综合经营的必要性。 第二,从供给角度来看,保险公司实行金融综合经营具有内在推动力,存在实现的可能性。首先,当前情况下,无论是银行业还是证券业,都存在金融创新的动力,尤其是银行业,如何从传统的存贷款银行转变为综合型的新型银行,是当前金融业的一个重大课题。所以,金融业之间进行业务整合成为可能。其次,从技术角度来看,一方面是金融业各业务的发展水平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使得进行业务整合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以计算机网络为主导的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在业务整合的背景下构建庞大的金融体系,共享市场信息,共建客户群体,开发综合型产品,进行金融综合经营成为可能。另外,当前进入国内市场的国际金融机构,许多都是跨行业经营的集团公司(比如花旗集团),与其相比,国内保险公司产品单一等特性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为提高企业竞争力,金融综合经营就具有了内在的必然性。 第三,从监管的角度讲,推动金融企业综合经营已经成为共识。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的金融业经营模式主要是以四大国有银行为代表的混业经营模式。90年代之后,特别是1992年证监会的成立,1998年保监会的成立,2002年银监会的成立,以及《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基本构建了一个分业监管的模式。但近年来,尤其是2001年入世以来,随着国际金融集团的进入,国内采取金融综合经营模式的金融集团增多,这不仅反映在保险业内部开始出现同时经营财险、寿险产品的集团公司,而且也出现了一些跨行业的金融集团(比如平安集团、光大集团等)。为适应这些变化,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会也开始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保险企业资金运用渠道被一次次放开;2006年10月18日,由中国保监会主办的首届“亚洲保险监督官论坛”主题为“金融综合经营带给亚洲保险市场的问题”。以上这些都充分说明,监管层正逐步由分业监管向金融综合经营监管模式转变。 第四,从国际市场来看,金融综合经营是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在美国,上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业内部相互交叉的现象已经相当普遍,新一代的跨国银行集团成为美国银行业发展的方向。1991年美国财政部提出《金融体制现代化:使银行更安全、更具竞争力的建议》的银行改革方案,199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有关放宽银行业务的法案,都在逐步推动金融企业综合经营的步伐。1998年10月8日,美国特批花旗集团成立,加快了金融现代化立法的进程。1999年《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案》通过,允许金融控股公司所属子公司拥有包括商业银行、保险承销、投资银行等业务在内的更广泛业务范围,从法律上明确了金融企业综合经营的合法性,从而推动了此后金融集团的发展。 在日本,政府于1992年6月公布金融制度改革法等相关法令,并于1993年4月开始实施《金融制度改革法》,允许金融机构通过分业子公司达到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之间的金融综合经营,打破了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状况,但禁止设立纯粹控股公司。1997年修正《禁止垄断法》,解禁纯粹控股公司的设立,并于同年又通过《控股公司解禁整备法》和《银行控股公司创设特例法》两部重要法律,使日本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由子公司模式进展为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在台湾地区,2001年通过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对于金融控股公司转投资金融事业或与之相关的事业,更是突破原先“银行投资金融相关事业及非金融相关事业的总额不得超过投资时银行实收资本总额扣除累积亏损后的40%,并且投资金融相关事业属同一业务种类者,以一家为限”的规定,但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子公司的转投资加以限制,不过保险子公司仍可继续转投资“银行、票券、证券、期货、信用卡、融资性租赁、保险、信托事业及其它经主管机关认定之保险相关事业”。 总之,当前,金融综合经营已经成为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随着金融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际市场的进一步开放,这种金融综合经营的趋势会进一步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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