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村镇银行可代理证券保险业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30日 05:53 金融投资报

  银监会划定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

  本报讯 中国银监会日前下发了六项针对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政许可及监管细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村镇银行可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

  据了解,这六份文件包括《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村镇银行可经营下列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银监会文件称,有条件的村镇银行要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

  贷款公司可经营的业务范围被限定在五个方面,即办理各项贷款、办理票据贴现、办理资产转让、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资产业务。银监会特别明确,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营运资金为实收资本和向投资人的借款。

  《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

  根据规定,村资金互助社可以办理结算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开办各类代理业务。但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贾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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