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保险投资资产认可标准引入风险折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30日 04:10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保监会修订第二号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证券时报记者徐涛

  本报讯中国保监会将重新明确保险公司投资证券资产的定义———保险公司持有的基金和非ST类上市股票可作为认可资产,其账面价值的95%为其认可价值,但ST类上市公司股票则属于非认可资产。

  这是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中作出的规定,规则系统规范了各类投资资产的认可标准和信息披露要求。

  规则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将投资资产按其性质分类为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券、

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托资产、权益投资、贷款和其他投资资产。其中,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托资产等皆为认可资产。该规则同时明确了这些认可资产的认可价值标准。

  规则规定,存放在国有独资

商业银行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的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如果存款所在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8%且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提前支取时银行不保证本金的结构性存款,以账面价值的85%作为其认可价值。

  规则规定,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的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含AA级)的金融债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债,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的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含AA级)的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为AAA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都可以以其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反之,则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规则规定,信托资产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以信托资产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认可价值,中国保监会另有认可标准规定的除外。

  规则还规定,保险公司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未被证券交易所实施特别处理的上市股票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以该基金及股票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认可价值。保险公司持有的被证券交易所实施特别处理的上市股票为非认可资产。其他权益投资为非认可资产,中国保监会另有认可标准规定的除外。

  与该规则同时发布的还有,《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季度报告》等4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规则规定,保险公司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为认可资产。但有迹象表明保险公司不能处置或者对其处置受到限制的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为非认可资产。如果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股票在境内或境外公开、规范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保险公司应当以权益法核算的账面价值作为其在这些企业中的权益的认可价值,否则,保险公司应当以权益法核算的账面价值的95%作为认可价值。

  保监会财务会计部有关负责人在就此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表示,5项编报规则实现了重大突破和创新。一是《投资资产》编报规则在考虑各类投资资产风险的基础上引入了风险折扣,为下一步实施风险资本制度打下了基础;二是首次在编报规则中提出了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要求,标志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开始逐步从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转变;三是首次建立了偿付能力报告的董事会负责制度,保险公司必须在年度报告中刊登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并披露董事会对偿付能力年度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的审议情况,这一制度的建立将极大促进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效率和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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