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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批财险危险单位划分指引下月实施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0日 05:36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尚晓阳 保监会日前颁布了第三批4个《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从今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推出的4个指引分别是《第8号:石化企业》、《第9号:半导体制造企业》、《第10号:港口工程》和《第11号:商业楼宇》。去年5月和10月,保监会先后两批推出了针对水力发电企业、风力发电企业、航天风险、公路和桥梁、地铁隧道工程、石油天然气上游企业等大型商业风险项目的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 所谓“危险单位”是指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办理再保险。由于制度性因素,长期以来我国对大型商业风险项目保险只有条款指导,没有费率规章、对定价缺乏指导,导致各公司无序竞争、价格偏离市场真实水平,保险法的前述规定难以得到有效落实。去年以来《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陆续颁布实施,弥补了监管法规的空白,也是完善我国再保险监管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对危险单位的评估和划分,使大型商业风险项目保险有了一个定价基础和遵循规范。 去年底,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认真执行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与纯风险损失率表有关事项的通知》,严禁财险公司随意划分危险单位,严禁采取各种违规手段降费、退费,严禁在招标过程中任意降低费率,扰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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