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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办法提上日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 04:07 第一财经日报

  陈天翔

  知情权的理念越来越为人们所熟知,股民对知情权的认识已经深入人心,那么队伍同样庞大的、被称为“保民”的投保人的知情权将由谁来保护呢?中国保监会于昨日向社会公开征求《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该办法将适用于在我国设立的保险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在我国境内的分公司)。

  中国保监会在上述征求意见稿中表示,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年度报告、重大事项临时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其中年度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公司概况、公司治理概要、风险及风险管理、经营概况、偿付能力状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年度内重大事项、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保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等内容。

  另外,上述征求意见稿对当保险公司发生哪些重大事项将应对社会披露的具体情况予以了明确,即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变更;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以及财务负责人、总

精算师变动;公司董事、监事本年内累计变更人数超过年初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的30%;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或其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财务负责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偿付能力出现不足;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战略投资、重大赔付、重大合同;公司提前解聘或更换为其提供
审计
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注册资本、注册地和公司名称的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等事项;公司撤销、合并省级分公司等情况。

  保监会在上述征求意见稿中要求,保险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开业不足一个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可以从第二个会计年度开始履行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保险公司应将年度报告备置于公司主要营业场所(至少至支公司),供被保险人及相关利益人查阅。而对于由于涉及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办法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保险公司可向保监会申请豁免,经保监会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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