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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审计或有造假行为的保险公司高管将被撤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 15:21 法制晚报
近日,保监会公布了《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草案,作出如上规定并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期中审计实行周期制,前后两次期中审计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年。保险公司应当在其离任后及时实施离任审计。 被审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有拒绝、阻碍审计,或转移、隐匿、伪造、毁弃审计所需的资料或证明材料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可区别不同情况给予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沈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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