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未逾50万元可快速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 13:21 晶报

  据新华社电 纠纷所涉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具体金额各地可自行确定),可以启动快速处理机制。这是6日保监会发布给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关于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若干指导意见(草案)》的内容之一。

  为确保处理机制在程序方面不会与诉讼或仲裁产生冲突以及快速解决纠纷的需要,处理机制受理的案件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适宜快速处理的;二是当事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纠纷有明确处理意见,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接受;三是纠纷经当事保险公司处理后6个月以内的;四是不涉及第三方的利益以及保险精算标准及生命表等问题;五是未曾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六是纠纷所涉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具体金额各地可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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