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小额保险纠纷快速处理试点拟全国推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 19:34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7日电 (记者 毛晓梅) 当前各地频繁发生大大小小的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消费者均身陷其中耗时耗力。据悉,保险行业正在探索建立小额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初步考虑今后由保险行业协会对纠纷所涉金额不超过50万元、保险公司作出处理结论半年内的案件进行调解。

  7日,保监会网站公布了《关于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若干指导意见(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草案所称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下称“处理机制”)是司法程序之外的一种保险纠纷调解处理方式。所称调解模式是指各地由保险行业协会下设的纠纷调解处理机构主持、保险公司和消费者达成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调解协议的运行模式。

  据悉,自去年4月上海、安徽和山东等省市作为处理机制试点地区以来,各地因地制宜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草案指出,“要继续深化试点,积累实践经验,探索一些可普遍适用的运行规则,为今后向全国推广做好基础工作。”

  草案说,通过在保险行业协会成立纠纷调处机构,由调处人员采用调解模式具体负责处理纠纷,符合当前我国现实国情和相关法律规定。在这种模式下,纠纷调处机构在调处保险合同纠纷时,既要遵循法律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要充分考虑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另外,保险公司是否参与处理机制应坚持自愿原则。

  草案明确,“调处工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经争议各方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调处机构受理的纠纷,如果消费者拒绝接受调解意见或在签署调解协议后反悔的,不影响其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草案规定,为确保处理机制在程序方面不会与诉讼或仲裁产生冲突以及快速解决纠纷的需要,处理机制受理的案件应当符合以下6个条件:事实清楚、情节简单,适宜快速处理的;当事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纠纷有明确处理意见,而消费者不接受的;纠纷经当事保险公司处理后6个月以内的;不涉及第三方的利益以及保险精算标准及生命表等问题;未曾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纠纷所涉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各地可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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