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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担保融资瓶颈在于权利实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 04:34 第一财经日报

  法律专家建议,当前应着力改善现行担保制度高风险与高成本的弊端

  宋兴华

  “企业应收账款和存货作为动产担保”写入《物权法》草案,对中小企业来说,可能是雪中送炭,然而金融机构的态度则相当暧昧,法律专家们也表示担忧,信贷人面临着权利实现上的高风险与高成本,不是一部《物权法》能解决。

  《第一财经日报》了解到,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审议《物权法》草案时,有数位全国人大代表就物权登记、优先受偿顺序界定等担保制度问题持有异议。昨天,多家银行在电话中也向记者表示,在相关法律和相关机构不健全的情况下,不敢贸然发放贷款。

  曾参与中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起草工作的清华法学院博士程啸认为,从经济学上说,通过应收账款担保,既能为企业的融资提供便利,又能够担保银行的债权,理论上确实不错。此前,央行官员在多个场合表示,《物权法》中增加动产抵押质押的内容,为企业融资创造更多便利条件。

  然而,程啸博士在给记者的电子邮件中回复道,目前我国抵押权以及质权实现的成本都很高,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必须通过诉讼解决争议,而法院又没有直接拍卖担保品的权利,必须通过拍卖公司,这些都使得银行面临权利实现上的高风险与高成本。

  应收账款担保,实质上就是债权质押。程啸认为,应收账款作为一项合同债权,其成立与效力如何,有待于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法中关于债权无效或不成立的规则非常复杂,且不具有稳定性,因此银行实现这种应收账款的风险比较大。

  现实中,中小企业结算普遍不规范。一家商业银行信贷人员表示,如果作为动产担保,银行唯一能够接受的只有承兑汇票,其他大量应收账款如欠条等,显然不是合适的债权凭证,而存货也面临着价值的不确定。

  在程啸看来,应收账款担保制度能否确立并不取决《物权法》本身是否作规定,而在于我们的合同法律制度以及强制执行法律制度是否有比较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

  “目前的立法不应仅将眼光放在创新的担保品种上,而应当多下一些功夫改变现行担保制度上的高风险与高成本的弊端,” 程啸建议,“先将最基本的担保种类,如不动产抵押、动产质押、动产抵押等加以完善,同时修改民事诉讼法、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担保权的实现程序,这样才能使得这些基本的担保权的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否则,即便《物权法》规定了很多新的担保权,但是其功能与原有的担保权一样受到压抑。”

  常年接触类似担保纠纷案件的北京市中关村律师事务所王英军律师表示,已有的《担保法》没有禁止动产担保行为,《物权法》草案虽然纳入了存货等动产担保,但仅此法律规定是远远不够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等)必须随之修改完善。

  “否则,银行的放贷不能正常地收回,中小企业的融资行为不能得到规范,《物权法》这一趋势性的规定带来的不仅仅是中小企业融资的希望,更是无休止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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