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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提高交强险费率将被严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3日 08:50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实习生赵士勇)近日,中国保监会向各地保监局、保险业协会、保险公司及中介机构发出了通知,称将严厉查处不严格执行交强险费率、序列营业费用、变相提高交强险手续费和交强险应收报费率上升等问题。

  通知首先强调,严禁保险公司滥用不同车型的交强险费率档次及变相降低或提高费率。严禁以序列营业费用、虚挂应收保费等手段变相提高手续费支付标准或降低保险费。

  另外,保险公司必须一次性售罄投保人缴纳的全部交强险保费后,方可出具保单。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交强险保费全额解付货结转保险公司。

  对于有不少投保人提前续保的情况,《通知》明确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指定的原商业三责险条款和费率全部废止,上述商业三责险不可替代交强险,并且交强险保单签发日不得早于保险起期日前三个月。在《通知》中,保监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将2006年7月1日前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明确认定为商业保险。

  《通知》最后明确了对违规行为和违规机构的查处力度。其中重点查处费率、手续费和理赔三个环节的问题,包括(一)不执行交强险基础保险费率和统一条款的;(二)不据实列支或超规定标准支付交强险手续费的;(三)在交强险理赔中拖赔、惜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于商业车险,《通知》要求重点查处手续费、退费、理赔和应收保费四个环节的问题。

  对于违反规定的机构,《通知》严令各保监局要依法从严处理并在行业内通报。对于违规机构要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业务范围”、“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于违规责任人要依法采取“责令撤换”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上级公司有关责任人。各保险公司要对有关分支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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