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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车辆事故自撤赔偿处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 03:12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陈天翔发自上海

  《第一财经日报》于昨日从上海一家财产保险公司了解到,上海保监局与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已联合下发了《机动车互碰物损交通事故自撤现场的赔偿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该通知对在上海市辖区内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车辆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处理及保险理赔作出规定。

  据了解,该通知要求,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的,当事人应当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针对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下,且当事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该通知表示,保险公司在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或交通事故无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当事人投保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保险公司按对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无责不赔偿。

  而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超过2000元的

交通事故,其超出部分:当事人投保商业保险的,根据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按比例承担赔偿;当事人没有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本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

  相关部门表示,该通知适用于在上海市境内道路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30000元以下自撤现场的

机动车互碰交通事故。机动车持外省市保险公司签发的强制保险凭证的并不适用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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