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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周后未上交强险受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 06:37 半岛晨报

  晨报讯(记者邹冰) 7月1日交强险正式实施后,执法部门给了车主3个月的过渡期限,即从“十一”以后,会严格执行交强险的相关处罚条例。记者在黄金周期间注意到,街上行驶的车辆按照交强险规定在车窗上贴上标签的极少。

  记者了解到,黄金周过后,如果交警部门检查交强险,驾驶员却从车内或口袋里拿出交强险标志牌,那肯定要挨罚。

  据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8条规定,无法提供交强险标志的,除了扣车补办保险外,还同时处以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两倍。一位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为记者算了一笔账:按照6座以下家用轿车1050元的交强险保险费用计算,罚款额约为2100元。在行驶时没有携带或者没有在车辆上粘贴保险标志的车主,交警可以对其处以200元罚款。

  又讯(首席记者阎华) 日前,一笔保费为1050元的

机动车
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险(交强险)保险单在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营业部通过“银保通”系统成功出单,这是大连市财产类保险公司通过工行系统出具的财产保险保单第一单,突破了传统的银行代理保险模式,开创了银行一站式办理保险业务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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