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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开查 保险卡不能替代交强险凭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30日 10:22 北京日报

  本报讯 (记者张靖 通讯员祁琦)从10月1日起,市交管局将开始上路检查车辆投保交强险情况。有司机询问:2006年7月1日之前投保第三者险的车辆须携带什么保险凭证?保险卡能不能作为保险凭证?昨天,市交管局明确表示,保险卡不能替代交强险凭证。

  据市交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15条及《交强险条例》第45条的规定,驾驶人驾驶2006年7月1日以后投保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在机动车前风挡玻璃右上角粘贴交强险标志;摩托车要随车携带交强险标志。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商业第三者险且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商业第三者保险凭证。标志(凭证)丢失的,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对于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商业第三者险的机动车,应随车携带保单原件,以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待该商业三者险期满后,及时投保交强险。保险卡不能作为有效凭证。作为专业运营单位,如出租汽车公司,由于是单位集体投保,很多司机没有第三者险保单原件。这种情况下,需要专业运输单位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尽快协商找出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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