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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个人健康险费率浮动不得超过基准费率三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 09:36 金时网·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9月26日讯 记者胡利民报道 中国保监会近日对《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作出进一步解释和澄清,保监会在为此发出的通知中明确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不符的产品应停止销售,各公司应加强营销员管理和消费者教育,做好预案,防范误导,保证新老产品的平稳过渡;同时规定“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率上下浮动范围不得超过基准费率的30%”。

  保监会称,为了促进健康保险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经营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制度、系统建设及人才队伍的培养,并应于2008年1月1日前达到《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八条所列各项条件;保险公司经营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应逐步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形成合作医院网络,建立有效的医疗费用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在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产品备案或者审批时,应将有关健康保险产品的条款调整管理办法和费率管理办法与精算报告分开报送。保监会将通过内部网站向各地保监局公布健康保险产品条款调整办法和费率管理办法。

  保监会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保监会提交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定价回顾报告,提交上一年度所有在售一年以上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实际赔付情况,分析产品定价的充足性和合理性,报告相应的调整措施。“对需要采取调整措施的,保险公司若在提交产品定价回顾报告后半年内没有采取措施,由中国保监会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保监会还特别要求,若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在实际经营中与产品定价出现重大偏差,精算责任人必须在产品定价回顾报告中解释其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据了解,《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是我国保险业第一个规范健康保险的部门规章,自今年9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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