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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健康险费率可浮动30%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 02:48 第一财经日报

  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率可浮动30%,这也是对健康险产品费率的浮动区间进行的首次明确

  本报记者 俞燕 发自北京

  昨天,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率可浮动30%,这也是对健康险产品费率的浮动区间进行的首次明确。

  按照此次规定,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率上下浮动范围不得超过基准费率的30%。经营短期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保监会提交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定价回顾报告。

  按照此次规定,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上一事故年度的再保后赔付率超过150%或产品经营时间超过3年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在过去3个事故年度的再保后赔付率连续超过100%的,精算责任人须在产品定价回顾报告中解释实际经营与产品定价出现重大偏差的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对于需要采取调整措施的,而在提交产品定价回顾报告后半年内没有采取措施的,由保监会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此外,保险公司在向保监会报送产品备案或审批时,应将有关健康保险产品的条款调整管理办法和费率管理办法与精算报告分开报送,由保监会通过内部网站向各地保监局公布健康保险产品条款调整办法和费率管理办法。

  今年8月,保监会发布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可以进行费率浮动,保险公司可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在费率浮动范围内,根据投保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险费率。

  在人身险领域中,短期健康险是率先实行费率浮动的产品。一位公司精算师曾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在寿险费率市场化过程中,首先在短期健康险和短期意外险等非利率敏感型产品,可以有利于保险公司探索和积累一定的费率管理经验,对于市场的影响和震动也会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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