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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伤保险出台新规 企业月底前须为员工参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9日 10:24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10月1日起,合肥将对仍未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强制征收工伤保险费。日前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所有企业必须在9月30日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30日前必须为职工参保

  新规明确要求,该市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并为职工或雇工(含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9月30日前,用人单位应分别到主管地税部门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办理工伤保险参保和缴费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地税部门依法强制征收,并补征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的工伤保险费。

  对缴费基数,该市规定,单位以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作为基数,人均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

  缴费次月可享工伤险待遇

  今后该市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保险风险程度,确定各单位的差别费率,其中一类低风险行业,工伤保险按工资总额的0.5%缴纳;二类中等风险行业按1%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根据规定,只要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从缴费次月起,职工将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市劳动保障局介绍,被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主要有工伤医疗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其中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主要为: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工资福利待遇及停工留薪期满后的住院治疗护理费差额部分,统筹地区内住院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外的就医交通、食宿费,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及一次性工伤医疗、就业补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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