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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保缴费年限拟增5年 住院起付标准降低一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6日 13:11 大洋网-广州日报

  《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一旦通过,关系到广州市千家万户健康保障的医保新办法,将带来一系列重大利好消息。届时,参保人住院起付标准将降低一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慢性病也可能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而血友病等门特项目将不再设起付标准、封顶线以下的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报销的范畴……

  记者蒋悦飞 通讯员吴子因

  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降低一半

  在新医保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最大的变化是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将降低一半。

  参保人员的住院起付标准是以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比例计算的。按照现行的办法,一、二、三级医院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按上年度本市单位人员年平均工资的4%、6%和10%确定,按征求意见稿的新办法,起付标准将分别修改为2%、3%和6%,基本上是原来标准的一半。

  如果按照今年的社平工资计算,一级医院的住院费用,新办法 676.8元以上的部分就可报销,现行办法则要1353.6元以上才可报销。

  对于退休人员的住院起付标准,现行办法规定是在职人员的70%;而新办法提出,70岁以下退休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仍为在职人员的70%,70岁以上降低为60%。

  参保15年方可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现行办法规定,参加医疗保险满10年就能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新办法则提出,将最低缴费年限定为15年。但同时也调低了补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缴费标准。不足年限每月需补缴的标准从原来上年度本市单位人员月平均工资的7.5%,降低为5%。

  缴费年限增加5年,不足年限每月补缴的标准从7.5%降低为5%,补缴费用的总额没变。这样做,不是为了多收费用,而是为了促使在职人员积极参保,以免只有中老年人参保、年轻人不参保和患病时参保、身体健康时停保。

  为了与现行政策相衔接,征求意见稿设置了5年过渡期,即在2012年6月底前退休的,仍只需累计参保缴费满10年就可享受退休医保待遇,补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缴费标准,也沿用现行的7.5%;2012年7月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不少于15年,不足年限每月补缴的标准降低为5%。

  再就业者过渡性医保金可获资助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政府资助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两种情形,2001年12月1日前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在职人员,重新就业后在新单位退休的;以及2005年12月1日前在个体经济组织就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时,比照社会申办退休人员享受政府资助。而在原办法当中,是由个人负担的。

  此外,由广州市行政区域以外或军队转业人员调入的在职人员以及符合政府规定政策性安置随军家属,他们调入广州前的工作年限视同其在首家广州接收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

  新增举措

  ● 慢性病门诊费用也可报销

  按照现行办法,一般门诊不能享受住院和门特项目的报销。但在实践中,部分参保人患有长期慢性病,虽然不需住院治疗,长期门诊就医的费用也使得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明显不足。特别是对于老年人,或者是患有精神病、冠心病、糖尿病等慢性病的人。

  征求意见稿新增门诊慢性病项目,精神病、冠心病、糖尿病等慢性病的门诊也将可以报销,保证这部分患病人群在门诊治疗相应的疾病时得到统筹基金的帮助,减轻个人负担。

  ● 肿瘤血友病等不设起付标准

  征求意见稿中,对基本没有道德风险的门特项目,包括肿瘤放疗、化疗和辅助治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在三级综合性定点医院治疗等项目,不设起付标准费用。今后还将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逐步增加病种和增设病种的职能部门。

  ● 退休人员年自付超2000元 由重大疾病补助金支付70%

  征求意见稿提出,使用重大疾病补助金为所有参保退休人员按企业补充保险办法(该办法针对在职人员,尚未出台)的标准支付医疗费用。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退休人员因病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2000元以上部分由重大疾病补助金支付70%。

  增加该项政策,有效减轻退休人员患重病大病和社会保险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个人负担,使用重大疾病补助金支付退休人员补充保险费。

  ● 不享受退休待遇者也可参保

  征求意见稿中,对本市城镇户籍符合规定年龄范围,不能享受退休生活待遇(养老金或退休费)的老人,可以按规定标准,一次性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补助金后,享受本市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这就解决了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或缴费年限不足等人群的医疗保障问题,逐步实现医疗保险覆盖本市户籍全体人口的目标。

  ● 逐步建立在校学生医保制度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要建立参保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医疗保障制度。

  ● 用人单位应补助困难参保人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在用人单位中的参保人员,因患病治疗个人负担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其他保障措施帮助解决的内容。要求用人单位对患重病、大病的参保人,通过社会保险仍显不足、因病致贫的,应适当给予补助。

  ● 参保人就医须出示医保凭证

  以参保人身份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配药时应出示医疗保险凭证(见左图,《信息时报》杜翠摄),否则,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这将避免产生医、患、保三方一系列矛盾。

  修订举措

  ● 重大疾病补助金统一报95%

  现行办法:对参保人员年度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基本医疗费用,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90%支付至10万元,个人负担10%;10万~15万元的部分则补助95%。

  新办法:由重大疾病补助金支付的15万元以内的报销比例,统一提到95%。

  ● 二级医疗机构可设家庭病床

  现行办法:一级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开设家庭病床。

  新办法: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也可开设家庭病床;起付标准按一级医疗机构执行。

  鼓励相应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和参保人员充分利用基层卫生服务资源,减轻统筹基金和个人负担。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解约

  单位应代缴重大疾病补助金

  现行办法:退休前与单位解约,用人单位应按其在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于该单位实际工作的年限,向其计发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新办法:将计发给个人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改为缴到

社保基金账户,并应缴纳相应年限的重大疾病补助金。

  这样处理,一是避免参保人员到办理退休时,已无力缴交应缴的资金;二是不需由个人补足工资增长的差额部分资金;三是修改了原办法中没有明确重大疾病补助金也需由用人单位负担的条款。

  ● 个人账户基础金改为按月划

  现行办法:参保满12个月,向个人医疗账户划入100元基础金。

  新办法:修改为分月划入,每月按8.33元标准划入。

  这样修改,一是财务处理更为准确方便;二是避免参保人增减员变动导致基金流失现象,基金分配更为公平,且没有降低参保人的待遇水平。

  ●

交通事故未获赔费用可报销

  现行办法:在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中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一律不予支付。

  新办法:对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中明确由他人承担医疗赔偿责任的部分,医疗保险金才可不予支付,而需要由参保人自己支付的部分,同样可以由医保报销。

  现行办法: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按营利性与非营利性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标准。

  新办法: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处罚标准统一,实行公平执法和消除歧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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