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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明确城镇个体户养老保险缴费基数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 21:01 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9月5日电 (记者 方益波 万可) 随着人口快速流动和就业形式多元化,广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该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浙江省近日出台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要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并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是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5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的。 在浙江省近期下发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各地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2006年1月1日起,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黄亚萍说,按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是浙江省因地制宜的做法,各地的缴费比例和基数不统一,全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目前为17%-26%不等。考虑到调整统一后缴费基数一步到位有困难,可以分三年逐步到位。同时要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等人群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为他们的参保缴费创造条件。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人员介绍,“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范围内(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岗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和其他城镇从业人员。 浙江省于2001年就在全国率先实施了“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养老保险参保办法。“双低”政策的推行,把众多在城镇私营企业务工的人员纳入了社会保障网,使全省养老金收支状况大为改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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