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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新规力促关联交易阳光化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 03:05 第一财经日报
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须说明交易的定价政策,成交价格与市场公允价格之间的关系,同时还应阐明交易的目的及交易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本报记者 俞燕 发自北京 关联交易这把“双刃剑”,在保监会的严规监管之下,将走向阳光化。昨天,中国保监会出台《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初稿)(下称《办法》),对关联交易的披露和报告等相关事宜作出了详细规定。 今年年初,保监会下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意见》),建立了关联交易管理的制度框架。而《办法》则是在《意见》基础上的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办法》指出,保险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公司和被保险人利益。关联交易活动主要包括保险资金的委托运用和管理、保险资产的处置、再保险的分入/分出、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接受的资产评估等服务、担保、债权和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做出专项报告。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披露,一般关联交易则可以合并披露。披露重大关联交易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书面意见。如暂未设立独立董事的,则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根据《办法》规定,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保监会。报告须说明交易的定价政策,成交价格与市场公允价格之间的关系。成交价格与市场公允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明确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报告同时还应阐明交易的目的及交易对保险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办法》出台的一大背景是,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进一步放开,今后保险机构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也有必要纳入保监会的监管视野。鉴于一些关联交易的复杂性和隐蔽性,除了加强外部监管外,企业内部也应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对于企业来说,关联交易其实是一把“双刃剑”。有业内人士指出,对于企业集团来说,关联交易是实现整体发展战略、提高集团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但如果通过不规范的关联交易非法输送利益或转移资产,则会损害公司、股东和被保险人等利益。 一位保险公司人士指出,在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逐步拓宽的情况下,如果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或监管不严,保险公司大股东或管理人员很容易通过关联交易挪用保险资金,从而使保险公司成为大股东的融资工具。《办法》中就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委托关联方控制的证券公司管理或运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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