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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院明确第三者责任险非强制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 19:46 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消息

  (省法记者 黄庆锋) 记者昨日获悉,针对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的争论,四川省高院在全国率先发文明确,以前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今年7月1日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出台前,法院将第三者责任险视为强制险审结的案件不再改判。省高院研究室副主任杨丽称,今后四川范围内对“道法”案件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将结束。

  近日省高院出台《指导意见》明确,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是不同的责任保险制度。当事人如果依照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此前,一些法官将第三者责任险视为强制险,机动车有无责任,都判保险公司赔付。”杨丽称,这是一种误解,由于道法实施后,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滞后,加上一些地方规定强制办理第三者责任险,致使法院、法学界人士认识不统一,部分法官将第三者责任险视为强制险判案。

  《指导意见》规定,今年7月1日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保险合同的性质确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7月1日前,已经审结的此类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支持。

  有律师举例,如果一机动车撞一行人,行人负全责,损失达10多万元,机动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最高额赔10万元。7月1日前,有的法官将第三者责任险理解为强制险,判保险公司赔10万元;现在根据高院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一分钱不赔。

  7月1日后,机动车所有人既买了交强险又买了商业三责险,如何处理?《指导意见》规定,遇上这类情况,法院应当按照道法第76条的规定,先确定强制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责任,不足部分由保险人根据第三者责任险的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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