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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最高人民法:7月1日前投保三责险为商业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4日 17:39 新华网

  过渡期内,“交强险”、“商业三责险”新老保单并存,发生事故后该如何赔付?这一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终于有了明确说法。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中首度明确,2006年7月1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据悉,这封复函以明传电报形式转发给各地高院,并同时抄送给中国保监会。 

  过渡期的理赔难题 

  今年7月1日起交强险正式实行。为保障交强险的顺利过渡,有关部门规定,7月1日前投保的原商业三责险仍然有效,有效期截止到明年7月1日。因此,在这段时间内,就形成了原商业三责险和交强险保单并存的过渡期。 

  由于两种保单赔偿标准、赔偿原则各不相同,因此发生

交通事故后,出现了一些纠纷和难点。其中引发争议最多的还是,在过渡期内,有些车主投保的是原商业三责险,事故中车主并没有责任,但在一些地区一些受害者以及交管部门要求车主按着交强险的原则来进行赔偿。而保险公司则认为,车主没有责任,按着商业三责险“以责论处”的赔偿原则是不予赔付的,强行赔付会给保险公司带来一定的损失,可如果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又会给车主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由于此前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这就引发了过渡期的一个法律空白问题。 

  再比如说,交强险遵循的是无责赔偿的原则,而商业三责险遵循的是有责赔偿。如果A车投保了交强险,B车投保的是商业三责险,在事故中B车是全责,但是却给B车造成了财产损失,虽然A车没有责任,但还是要按照交强险的赔偿原则,最高可向B车赔偿400元的财产损失。虽然没有责任,但是还要向有责一方进行赔付,对此有部分消费者心存疑问。 

  再比如,在同一个出险案件中,车辆可能涉及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辆损失险理赔等多个险种赔付,如果分别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理赔时需要分别去不同保险公司办理手续,相对来说比较麻烦。 

  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明确解释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中首度明确,2006年7月1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有关人士表示,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在过渡期内的判定原则。对于减少纠纷、打消消费者疑惑、促进交强险顺利实施有着实质性的意义。 

  据了解,随着10月1日的临近,交管部门将开始对上路行驶的车辆投保情况进行检查。由于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价格,而新商业三者险产品价格差异也很小,专业人士建议消费者在选择承保公司时,应尽量考察保险公司信誉、网点规模、理赔服务等因素,理性选择购买,早一天投保,多一份保障。同时,由于各家公司也有一些个性化的特色服务,需要购买商业车险的消费者,最好考虑该公司商业车险的情况,选择适合的服务。 

  另外,如果不同车主在不同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或者自己的交强险保单和商业三责险保单分属不同的保险公司,一旦遇到两车或两车以上的交通事故就很可能会涉及双方或多方保险公司的索赔,投保人需要在多家公司完成查勘、索赔等工作,索赔程序十分繁琐。针对这一问题,业内人士建议,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保单最好在同一家公司购买,这样理赔会更方便。 (文/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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