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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新规将启动助推保险企业走出国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4日 17:30 新华网

  如果说前一阶段保险业的对外开放侧重的是“引进来”,对中国的保险企业来说,下一步应该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提高我国保险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发展能力。 

  随着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中国保险企业走出国门的全球化趋势,开始被纳入监管视线。 

  中国保监会8月7日正式对外公布了《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和《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两项管理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两项监管新规的出台,表明了保监会支持具备条件的境内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营业机构。”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北大中国保险和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博士后朱俊生表示。 

  “走出去”的基本门槛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所称的境外保险类机构,是指保险公司的境外分支机构、境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管理办法中,最重要的是明确了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的门槛。”业内人士评价。《办法》中明确,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保险类机构需具备7个条件:即开业2年以上;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上年末外汇资金不低于1 500万美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最近2年内无受重大处罚的记录;拟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制度完善,并与中国保险监管机构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则只需具备两个条件,即具有合法的外汇资金来源;经营稳定,财务状况良好。 

  朱俊生认为,此次保监会出台两个管理办法至少有两个含义:首先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开拓海外市场,更需要全球性的风险保障。中国的保险企业只有走出国门,成为全球性的保险公司,才能为走向海外的中国企业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 

  其次,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多年,如果说前一阶段是“引进来”,未来应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的原则。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可以增强保险业在对外开放条件下的竞争能力和发展能力。 

  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底,中国人寿等中资保险公司和部分境内企业在东南亚、欧美等地区,共设立了41个保险营业机构和9个代表处。有关专家表示,我国有些保险公司经过这么多年的市场积累,已经初步具备了“走出去”的基础。如平安保险曾获特批1 7.5亿美元外汇资金境外投资额度,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人寿拥有大量外币资产等,这些公司都初步具备了投资境外保险机构的实力。事实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正在越南筹备设立分公司,中资保险公司即将拉开在海外设立分公司的序幕。 

  “设立”还是“收购” 

  《办法》中还对设立境外保险机构的行为进行了明确,即“设立”和“收购”两种。 

  《办法》中所称收购,是指保险公司受让境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股权、且其持有的股权达到该机构表决权资本总额20%及以上或者虽不足20%但对该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共同控制权或者重大影响的行为。 

  据了解,在过去的10多年中,全球保险业收购趋势强劲。近年来,全球保险业的收购又有所提速,全球性的保险集团是并购的主力。今年1月26日,南非耆卫保险公司收购瑞典最大的保险商--斯堪的亚保险公司。7月13日,英国最大的保险公司--英杰华集团(Aviva)宣布,该公司将出资29亿美元现金,收购美国寿险企业AmerUs Group Co,以增强其在美国的市场地位。2006年瑞士再保险公司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认为,未来5年保险业的并购活动将会提速,新的并购引擎已经出现。 

  “比较起来,收购可能为中国保险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了更多的发展契机。”朱俊生认为,首先,与自主设立保险公司相比,收购可突破国外对外资保险机构设立的监管,以旧有的保险机构为依托,打开地区市场;其二是可以节省成本,省去新保险公司开办之初亏损的机会成本;最后,还可直接利用被收购保险公司长期以来构建的完整的运作制度和人才体系,减少新保险公司跨国并购整合阶段的风险。 

  尽管如此,朱俊生表示,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整体实力和发达国家的很多保险公司相比差距甚大;另一方面,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趋于饱和,业务成长较为缓慢,我国保险公司即使能介入,受产品开发、市场细分等管理能力不足内在缺陷制约,也难有大的作为。因此收购的初期目标可定位为新兴保险市场,如印度、越南等东南亚国家。待条件逐步成熟,再考虑介入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文/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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