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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医责险:医院冷淡续保 期待法定推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4日 07:10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记者 曲哲涵

  8月1日起,吉林省实施医疗责任险制度,即要求全省所有国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都必须投保医疗责任险(简称医责险)。这是继北京市于2005年初实施该项制度以来,第二个跟进的省份。医疗责任险是什么保险?跟老百姓有多大关系?这项制度的实施效果如何?还存在哪些困难和障碍?记者日前采访了有关人士。

  用保险化解医患纠纷

  前不久,山西农民小王在北京某医院做完脑垂体瘤手术后不幸去世。家中只有他一个壮劳力,经济状况很差,此次治病已欠下十几万元的债务。“顶梁柱”撒手人寰,家庭雪上加霜。死者家属向院方提出了几十万元的高额索赔。

  这家医院的脑垂体瘤手术技术比较成熟,在国内享有较高声誉。调查显示,术中操作及术后护理,没有明显过失,但存在小的失误。由于脑垂体这一组织比较特殊,患者究竟是死于内因,还是医院的细小过失引发重症?一时很难下结论。

  如果在以往,这桩医疗纠纷,很容易成为久拖不决的悬案。但这一次,令人欣慰的是,由于这家医院参加了北京市医疗责任保险,死者家属很快通过医疗纠纷调解机构,从保险公司领回了近18万元的医责险保险金。

  类似的例子还有不少。

  2005年初,北京市在国内首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试点,要求全市所有国有非营利性质的医疗机构全部参保。根据公开招标,中国人保和太平洋保险两家公司中标承保。主要做法是:保险公司根据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的执业风险的大小,制定差异化费率,医疗机构为全体医职人员投保。保险公司承担医疗机构在从事诊疗护理活动中因过失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由保险公司和卫生局共同委托医疗纠纷调解机构来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并对医护人员进行风险防范和培训教育工作。

  市场杠杆撬动多赢局面

  2005年,北京市共有450家医疗机构参保,参保医护人员达6.5万人。“虽然参保率只有60%,可这个成绩还是可喜的。”中国人保北京分公司责任险部负责人说,像协和、安贞这样的大医院,平均一个人保费300元,全院一年就要为此支出上百万元。如果没有政府推动,仅凭自觉,不会有多少机构投保。

  2005年,北京市医责险共收保费2915万元,支付赔款1133.7万元,目前还有未决赔款859.7万元,累计受理各种医患纠纷调解申请919件,其中90%通过保险公司支付的赔款化解。平均结案时间36天,最短时间仅为3.5小时。

  “不仅使患者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北京市保监局副局长朱艺说:“由于保险公司与医疗纠纷调解机构之间分工负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450家参保医疗机构未发生一起因医疗纠纷处理不当导致的医务人员人身伤害事件。”

  保险的专业优势和管理职能也充分显现出来。由于采取浮动费率,各参保医院也加大了风险防范措施。例如,2004年北京市某医院累计发生医疗纠纷近30起,赔偿80余万元。保险公司针对其特点,对其实施了较高的费率水平,同时协助其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到2005年,该院仅发生纠纷10起。一年中,保险公司先后10多次邀请有关医疗专家对参保的医疗机构进行风险防范教育,通过分析医疗纠纷案例来督促参保者提高相关医护技能,堵塞医疗管理漏洞。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不仅为医疗事故损失提供了一条有效的经济补偿途径,完善了社会救助体系,也有助于化解矛盾纠纷,在维护医患双方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造就了多赢的局面。”朱艺对记者说。

  法律政策环境亟待优化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医疗责任保险是个取得了政策支持的法定强制险种。

  在英、德等国,医护人员只有在投保医责险后,才能去申请职业资格认定,获准行医。而国家对于经营医责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会给予税收补贴。在日本,医疗机构的保费支出完全由国家补贴,可以说,是财政为医护人员投保。在美国,虽然没有补贴及税收优惠措施,但法律要求所有医护人员必须根据职级,拿出年总收入的5%—15%来投保医责险,人均年缴保费在1.75万—5.25万美元之间。由于“盘子”够大,保险公司在进行赔款支付和风险管理时游刃有余。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我国在经营医责险方面还没有任何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去年是第一年,保险公司基本上实现微利。但今年承保面略有萎缩,部分机构未及时续保。保险经营是以大数法则为根基的,如果继续这样下去,将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困难。虽然医责险强调社会效益,可保险公司总不能赔本赚吆喝。任何一个险种,只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双丰收,经营者才有改善产品和服务的内在动力,产品才有持久的生命力。

  各项法律的不配套也给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在实践中带来很大困扰。比如没有法律保障,卫生局虽然三令五申要求各机构参保,仍有许多医院置若罔闻。再比如,卫生部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相距甚远,使患者与院方各执一词。

  “应该说,最大的障碍还在于保险意识不到位。”朱艺说,目前医疗机构普遍存在“赔款至少要与保费接近”的错误认识,如果第一年没有出险,就非常抵触续保。此外,一些医疗机构还存在“逆选择”行为——即高风险医疗机构选择投保,部分小型、低风险的医疗机构和科室不愿参保。在参保的高风险医疗机构和科室医务人员中,也存在不如实告知风险的行为,这些都使医责险制度的作用大打折扣,也使保险公司面临较大经营风险。

  “只有完善政策法律环境,使医责险成为法定险种,才能规避市场的、道德的诸多潜在风险,使其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朱艺言词切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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