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保监会为投资境外险企设门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 08:38 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境外保险机构将被纳入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视野。8月7日,保监会公布了《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和《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两个管理办法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两个管理办法对投资境外保险类机构的门槛做出了规定。其中,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有八项条件,包括开业两年以上、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以及上年末外汇资金不低于1500万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等。

  境外保险类机构,是指保险公司的境外分支机构、境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此外,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代表机构、联络机构、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也适用《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而保险公司的境外收购行为也受该办法的制约,收购行为是指受让境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股权、且其持有的股权达到该机构表决权资本总额20%及以上,或者虽不足20%但对该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共同控制权或者重大影响的行为。

  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的门槛比较低,只要满足两个条件即可:一是具有合法的外汇资金来源;二是经营稳定,财务状况良好。

  目前中国人寿、人保财险、平安保险等大型保险公司,大多已在香港、越南等地设立了相关保险类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的非保险机构则主要是商业银行,包括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

   记者 赵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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