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八标准 护航保险业走出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 03:03 第一财经日报

  主席令明示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八标准

  本报记者 俞燕 发自北京

  随着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全面展开,正在谋求“走出去”的中国企业也将被纳入监管视野之中。昨天,中国保监会以主席令的形式发布了《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和《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

  两个管理办法将自200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的,应当具备开业2年以上、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上年末外汇资金不低于1500万美元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最近2年内无受重大处罚的记录、拟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与中国保险监管机构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等八个条件。

  《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则规定,非保险机构(指除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在境外设立境外保险类企业或收购境外保险类企业20%以上股权的活动,应具备具有合法的外汇资金来源、经营稳定和财务状况良好等两大条件。

  早在2004年,保监会就曾下发《关于对〈投资境外保险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函》,开始着手草拟对境外投资保险机构的监管措施,并于2005年下发了《投资境外保险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与2004年版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出台的《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对投资境外保险机构的门槛有所提高,增加了对总资产和外汇资金方面的要求。而与2005年版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则删除了“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一项。

  有保险业内人士表示,有关办法规定的准入门槛不算太高,已考虑到境内保险公司的实力。据了解,此前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和平安保险等公司已在越南、新加坡等地收购当地公司或跨国公司的部分业务,积累了一定的境外发展经验。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底,中国人寿等中资保险公司和部分境内企业在东南亚、欧美等地区,共设立了41个保险营业机构和9个代表处。

  不过,随着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深入开展,境内保险机构不再仅仅满足于设立代表处。今年2月,平安保险获准出资2000万美元,在越南设立独资寿险公司,成为率先在境外设立独资公司的保险公司。不久前,平安保险又获准在中国香港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此外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也获准在港设分公司。

  此前,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表示,目前我国保险业已进入全面对外开放的新阶段,在“十一五”期间,保险经营将日益呈现国际化的趋势。

  而支持内地企业“走出去”的另一个政策背景,正是不久前《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到,支持具备条件的境内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营业机构,为“走出去”战略提供保险服务,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增强保险业在全面对外开放条件下的竞争能力和发展能力。

  据悉,“十一五”期间,保险企业走出去的力度将逐步加大,这同时也给保险监管机构的跨境及境外业务监管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不久前,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对保险机构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财务监管若干事项的通知》,已开始谋求如何加强跨境保险业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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