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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撞人理赔遭遇模糊险 操作细正研究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4日 13:10 上海青年报
【作者:陈轶珺 贾非商】 轿车撞人理赔遭遇“模糊险”是按交强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保监部门正在研究操作细则 从今年7月1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正式实施。市民罗先生因之前投保的第三者 责任险保险期未满,按照规定未购买交强险。今年7月中旬发生了车祸,罗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按交强险的条例进行赔偿时,遭到了拒绝。 从第三者责任险到交强险投保的过渡期中,理赔是按第三者责任险还是交强险,保险界与法律界出现了争论。据了解,上海保监局这两天正在研究过渡时期的具体操作细则。 保险公司拒赔无责车主 车主罗先生今年5月底购买了一辆别克凯悦,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投保期限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07年6月29日止。虽然今年7月1日起交强险规定开始施行,但因为罗先生的第三者责任险仍未到期,因此无需马上投保交强险。 没想到7月中旬,罗先生遭遇了一场车祸。他撞上了骑车人王女士,不但撞伤了她,还撞坏了她的“小电驴”。事发当时,罗先生按照交警处理意见,带着王女士去就医,并交纳了检查治疗费用1206元。但事后交警支队作出了认定,事故因王女士闯红灯引发,王女士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罗先生不负责。 没有责任,自己却赔了钱,于是罗先生想到了保险,要求保险公司依据交强险条例,赔偿交通事故中王女士医疗检查费用及车辆维修费共计1626元。因为根据交强险规定,凡2006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罗先生的要求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仅同意赔偿10%。保险公司认为,虽然此案损失数额在交强险的无责赔偿限额内,但罗先生投保的是第三者责任险,而非交强险。根据第三者责任险的规定,机动车无责,若事故发生在封闭道路上,机动车一方承担5%的赔偿责任;如发生在其它道路上,机动车一方按10%的赔偿责任赔偿。在罗先生的事件中,保险公司只愿付162.6元。 过渡期暴露“法律空白” 记者随机调查了10多名有车族,发现他们的情况都与罗先生相似。在交强险规定施行后第三者责任险仍未到期,因此无需马上投保交强险,形成了一个投保交强险的过渡期,其中最长的过渡期是从今年7月1日交强险条例施行到明年6月29日第三者责任险合同到期。 很多驾车人提出了质疑,在这段过渡期中如发生了无责事故,保险公司是用交强险规定进行无责赔偿,还是依据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拒赔、只赔5%或10%。因为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所以他们都非常关心。 各方说法 保险公司买哪种险按哪种赔 记者致电各家财险公司的服务热线,工作人员解释说,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但车主只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因此也只能按照此赔。 平安财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两者的险种不同,一个是商业险,一个是强制险,保障的范围也不同,不能将第三者责任险视同于交强险。 律师理赔应按交强险执行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的吴冬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由此他认为,交强险是可替代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因此应该依据交强险条例赔偿。但因为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造成这段“法律空白”期引来不少纠纷,各地已有法院受理了相关的诉讼,对于该如何赔偿,法院的认定也各有不同。 保险专家如何适用正在研究 “我认为,不能简单地将第三者责任险等同于交强险。”上海某中资财险公司的理赔专家张先生告诉记者。如果第三者责任险能等同于交强险,交强险的细则中肯定会有明确的规定。上海的交管部门在处理这类赔偿事故中,还是按照保什么险,赔什么钱的办案法来处理。 该专家透露,该细则没有详细规定造成了大家不同的理解,上海保监局这两天正在研究过渡时期的具体操作办法,相信日后会形成一个妥善的处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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