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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严惩提供虚假文件及理赔 保监会新颁高管九罚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3日 10:18 21世纪经济报道

  孙轲

  7月21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了新的《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下称新《规定》)。较之原2002年《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新《规定》降低了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准入门槛,但却扩大了高管人员的监管范围,并增加了九条罚则。

  新《规定》扩大了高管人员的定义范围,除了原有的董事长、总分支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还增加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和财务负责人,公司董事及独立董事也纳入到了监管范围之中。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表示,像总

精算师和财务负责人这样的人员属于特种高管的范畴,一般属公司的副总经理级别,在发达国家保险市场中都是被当作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的,因为他们承担的责任重大,而且又有较高的技术水准要求,一旦出现问题会严重影响公司的运营。

  但是,在扩大监管范围的同时,保监会却降低了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要求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与原《规定》要求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10年以上的要求有明显下降。同时对拟任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或者在保险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将学历从大学本科放宽至大学专科。

  某保险公司总经理表示,放宽任职资格条件一方面源于市场人才的紧缺,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在年限上限制过严并不利于保险公司找到合适的人才。“有没有经验只是相对的,并非工作时间长就有更好的经验,如果在有限的时间里获得了较好的训练,保险公司也会考虑。”

  该人士说,降低门槛的同时,新《规定》着重体现了对高管人员约束的加强以及对处罚措施做了具体的规定。

  新《规定》对保险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虚假理赔等16种行为规定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保险机构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申请或者取得任职资格的,由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予以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保险公司分公司办公室主任透露,以前各家保险公司分公司一级管理人员在向当地保监局报批时经常会有些编造的成分,新《规定》明确的惩罚措施无疑是直指这些虚假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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