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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保险公司高管范围拓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2日 16:23 金时网·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7月21日讯 记者张兰报道 记者今天从中国保监会获悉,《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6月12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该规定将从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据悉,自该规定正式实施后,中国保监会2002年3月1日发布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2003年7月23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同时废止。

  与前两项规范性文件相比,该规定进一步扩大了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范围。该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人员,具体包括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

精算师、财务负责人,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以及与上述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均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资格方面,该规定放宽了部分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年限。根据该规定,担任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担任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能够对保险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独立客观的判断。担任保险公司其他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财会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担任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担任保险公司支公司或者营业部经理,应当从事经济工作3年以上。

  该规定同时规定,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保险、金融、经济管理、投资、法律、财会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从事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拟任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或者在保险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学历可以由大学本科放宽至大学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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