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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保险业首次股权激励营销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 01:14 中华工商时报

  □本报记者 马璐瑶

  股票增值权激励百名营销员中国人寿营销创新突出重围 

  一场将从根本上扭转国内140余万保险营销员命运的营销体制创新试点已经拉开序幕。

  7月16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寿”,H K 2628)正式对外宣布,将对百名营销员精英授予股票增值权,这一保险业率先之举意味着一直处于社会“边缘人”尴尬境地的保险营销员,将有机会像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那样享受股票增值后带来的“现金大礼包”。

  为寿险精英开先河

  就像中国人寿以往屡次创下保险行业的种种第一那样,中国人寿总裁吴焰在中国人寿营销十周年庆典上宣布,为表彰长期以来为公司业务和效益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营销员,公司对100名营销员授予股票增值权(S tock A pp rec ia tion R igh ts,SAR s),股数共计958800股。据了解,此次股票增值权的授予范围包括突出贡献奖6人,个人寿险销售精英俱乐部钻星、金星和银星及部分优秀的普通会员94人。

  作为股权激励机制方式之一的股票增值权对于保险业来说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物。据了解,早在2003年海外上市时,为了将中国人寿管理层的利益与其为股东创造的价值联系起来,中国人寿就设计了一套薪酬制度,其中就包括股票增值权。2006年1月5日,中国人寿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通过了针对高管层的股票增值权计划首批方案,首批授予股票增值权总数约相等于407万股,约占已发行股本总数的0.02%。

  但是,对于中国人寿和中国寿险业百万营销大军来说,在营销员中推行股票增值权激励机制,确属“尝鲜”之举。

  中国人寿副总裁刘英齐介绍说,去年公司宣布实施股票增值权的激励计划,对象只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需要的特殊人才,今天将之扩展到营销员,是对销售人员激励方式的重要创新和积极尝试,有利于提高销售队伍核心群体的稳定度和凝聚力,体现了中国人寿高度肯定销售队伍为公司业务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的。刘英齐还进一步提到,向销售精英授予股票增值权,作为业绩激励的重要手段,与基本法、表彰会、精英俱乐部、I-AP(国际产能大奖)\IQA(国际质量奖)专项认证等内容共同构成销售队伍的长效激励体系,将对销售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表示,由于目前绝大部分寿险公司与营销人员之间签定的是代理合同,对营销员的激励方式一般是佣金和奖金,这种方式存在着可能导致营销人员短期行为和道德风险的弊端。中国人寿此次实施股票增值权激励,有助于提升营销人员的企业归属感,增强保险公司的对营销员的凝聚力,从而有效降低其短期行为,提升保险公司的整体形象。

  对于我国上市公司来说,还因此解决了股权激励中的股票来源问题。目前交行、中行和建行,也已或准备开展此项激励机制,交行已考虑将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在将来覆盖到一般员工。

  对于被授予者来说,由于股票增值权不能一次性套现,逐年分批行权,如离职将被取消行权权力,因此被国外形象地称为“金手铐”。有业内人士认为,在保险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的形势下,保险业内挖角之风日盛,单纯采用高薪办法,容易引起攀比之风,增加工资成本,对稳定高管团队也收效甚微。如果采用股票增值权长期激励机制,既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也有利于员工与公司之间形成长效发展机制。

  激励机制纵深发展

  据介绍,中国人寿此次授予百名营销员的股票增值权,通常与无附带关系的股票期权同时使用,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的五年,行权时,经营者只是针对股票的升值部分要求兑现。股票增值权已在我国香港上市的企业普遍采用。由于股票增值权使用的是虚拟股票的概念,授予及执行的都是虚拟股票,不会影响公司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不存在股权稀释效应。

  就在不久前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条”)中提到,保险业要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探索规范的股权、期权等激励机制,实施人才兴业战略,深化人才体制改革。

  在保险工作座谈会上,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也指出,股权、期权等激励机制是促进保险业转换经营机制的一个重大政策突破,“把保险改革从体制改革向深层次的经营机制转换推进。”

  中国人寿总裁助理苏恒轩表示,股票增值权是一种虚拟的股份激励计划,通常与无附带要求的股票期权同时使用。设计原理与股票期权近似。但差别在于:在行权时,经营者并不像认购期权形式下要购入股票,而是针对股票的升值部分要求兑现。国内现在有些人谈到的股票期权,实际上说的就是股票增值权。按照合同的具体规定,股票增值权的实现可以是全额兑现,也可以是部分兑现。另外,股票增值权的实施可以是用现金实施,也可以折合成股票来加以实施,还可以是现金和股票形式的组合。在美国,按照1934年通过的《证券交易法》第16条规定,股票增值权必须要有6个月的持有期,所以,它只能给公司内部的经营者。股票增值权因为通常以现金的形式实施,有时也叫现金增值权。在这种情况下,它不是以增加股票发行为前提,因而不会对公司的所有权产生相应的稀释,也不会产生无投票权的新的股票持有者。

  业内专家认为,股票增值权的优点相当明显。通过虚拟股权,激励对象不实际购买持有股票,无须解决股票的来源,不涉及国有资产的分配,有利于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认可。虚拟股权没有所有权、表决权等等真实股票的权利,也不会改变现有的股权结构;股票增值权的结构比较简单,此前也有先例,不少发行H股的企业采取了这个模式;对于激励对象而言,不需要为行权支付现金,行权后,以现金支付增值收益。这样的分配方式,对于享受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而言,不用花费巨大的现金去购买激励权利。

  随着中国人寿营销奖励和风险管控机制的成熟,中国人寿将打造出一支越来越高素质的营销队伍,从而进一步推动中国寿险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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