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晓华 每日经济新闻[2006-07-11]
中国保监会昨日下发《关于加强对保险机构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财务监管若干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其负责人表示,此举意在呼应保险业“国十条”,为下一步实施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并表监管创造条件。据悉,《通知》建立了三项监管制度:一是保险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制度;二是保险
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重大财务决策、事项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制度;三是保险公司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财务报告的定期报告、外部审计和监管审核制度。目前,保监会已开始着手对各保险公司已发生的、投资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的情况进行大摸底。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负责人昨称,随着保险公司获准以资本金或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证券以及境外保险机构等,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的种类和数量逐渐增多,长期股权投资开始成为保险公司一般资金运用行为之外的重要财务活动。这些机构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益,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资产安全和偿付能力。据了解,《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条”)发布以来,保险公司的投资活动空前活跃。近日即有中国人寿斥资46亿元收购中信证券17.22%股份、平安保险在香港开设资产管理公司等。此外,中国人寿、平安保险将对相关银行进行股权投资的消息亦在坊间流传。这些投资使得国内大型保险公司逐渐向金融控股集团的方向发展。“国十条”在第九条中明确,应“研究并逐步实施对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并表监管”。对此,上述保监会负责人表示,明年将进一步出台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从而完全实现并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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