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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应混业趋势保监会酝酿并表监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 03:28 第一财经日报

  昨下发通知要求建立保险机构长期股权投资日常监管机制

  本报记者 俞燕 发自北京

  当保险机构开始向银、证等金融领域渐渐涉足之时,中国保监会率先在金融业提出了混业之势下的监管新策。昨天,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对保险机构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
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财务监管若干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建立保险机构长期股权投资的日常监管机制,并为下一步实施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并表监管做好准备。

  《通知》提出,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下称“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的会计核算、筹资、投资、资金收益分配、预算和业绩考核等财务管理活动,纳入公司整体财务管理的框架中,建立财务定期报告、外部审计和监管审核制度。对于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重大财务决策、事项,以及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有可能对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向保监会报告,而保监会则依法对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的财务报告实施监管审核。

  就在不久前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国十条”)中提出,要研究并逐步实施对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并表监管,健全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之间的监管协调机制,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传递。

  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负责人表示,《通知》正是保监会贯彻落实“国十条”的重要举措之一,并为此建立了三项监管制度,即保险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备案制、长期股权投资有关重大财务决策和事项报告制,以及保险公司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财务监管制。

  随着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向金控方向发展,也对当前的主体监管模式以及资本充足性监管提出了严峻挑战。“金融控股公司的一大监管难题是资本重复计算的问题,导致集团资本金的总额虚增,影响监管部门对集团资本充足性的准确判断。”一位保监会相关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指出。

  有业内人士指出,目前的分业监管不能从整体上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进行总体评估与监控,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应在分别监管的基础上进行并表监管。

  “实行并表监管,既可以避免资本重复计算的问题,在整体上提出资本要求,还可以有效地监控来自非保险业的风险。”上述保监会人士表示。

  该保监会人士透露,从去年开始,保监会就启动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研究项目,有望于明年中出台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从而完全实现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并表监管。“这和现行的主要针对保险公司的指标有很大的不同,将从整个集团的层面对偿付能力和资本充足性提出要求,将把涉及到的银行、

证券、信托等领域的投资也纳入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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