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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须上报保监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保监会建立三项制度加强监管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

  □本报记者 卢晓平

  昨日,中国保监会在广泛征求业内意见的基础上印发了《关于加强对保险机构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财务监管若干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
通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将其长期股权投资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该《通知》建立了三项监管制度:保险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制度;保险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重大财务决策、事项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制度;保 险公司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以下简称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财务报告的定期报告、外部审计和监管审核制度。

  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负责人表示,《通知》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长期以来,我国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游离于监管之外,没有相应的监管制度规范其发展。《通知》的发布填补了监管空白,使保险业统一归口的财务监管体制进一步得到完善。

  二是随着保险公司获准以其资本金或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证券以及境外保险机构等,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的种类和数量逐渐增多,长期股权投资开始成为保险公司一般资金运用行为之外的重要财务活动。《通知》的出台标志着对保险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日常监管机制的建立。

  三是《通知》对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的监管要求体现了并表监管的基本原则,为我国下一步实施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并表监管创造了基础条件。该负责人还表示,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去年底已经启动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研究项目,目前项目进展顺利,明年将出台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从而完全实现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并表监管。

  按照《通知》规定,各保险公司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保监会财务会计部报送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其中,境外保险机构的财务报告应分别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和境外机构所在国(地区)会计准则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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