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将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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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 18:45 北京晚报 | |||||||||
招用残疾失业人员可获补贴 本报讯(记者 杜新达) 本市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从本月起有所调整,用人单位招用残疾失业人员纳入补贴范围,同时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国企失业人员给予补贴的年龄范围也适当放宽。这是记者今天上午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的。
据劳动保障局就业处张丽娜副处长介绍,本市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政策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5000元岗位补贴。 此次调整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将用人单位招用残疾失业人员纳入补贴范围,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中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招用重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中、重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外,每招用1人再给予5000元的岗位补贴。 另外,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招用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调整后的政策规定,社会保险补贴按以下标准计算:(一)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补助20%。(二)失业保险补贴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补助1.5%。(三)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基数,补助9%。这些补贴标准遇到本市进行调整时,按新规定执行。 张丽娜说,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方法,而岗位补贴采取“先期安置,分期拨付”的方法,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拨付的岗位补贴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购买所需设备、物资和办公用品,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方面的开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