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副主席:三项措施保证交强险不盈不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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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 23:12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7月6日电 (记者 毛晓梅) 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如何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问题,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表示,保监会除了在费率审批环节严格遵循不盈不亏原则外,还将切实采取一些措施来保证不盈不亏原则得到很好的实施。 周延礼是6日下午做客中国政府网,就“建立完善交强险制度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
周延礼说,不盈不亏原则就是保险公司在厘定交强险费率时只考虑成本因素,不能设定预期利润率。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通过加强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来实现微利,也可能在新情况下因赔付过高出现亏损。但是为了体现交强险不盈不亏的原则,保监会将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交强险经营过程中“不亏即盈”“不盈即亏”的问题。 首先,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从事交强险业务要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保监会已出台了相关财务管理办法,还发布了一个统计信息数据如何报送的办法,通过数据、财务管理来审核交强险在经营过程当中的成本问题、风险问题等。 其次,为了保证不盈不亏原则得到很好的实施,保监会也将加大监管的力度,每年对保险公司交强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相关数据向社会公布,增加透明度,便于社会进行监督。 第三,根据保险公司交强险总体盈亏情况,保监会允许保险公司调整费率,如果有亏损费率就要上调一点,若有盈余费率就要下调,达到不盈不亏的水平。交强险不论亏盈,均不计入公司的利润核算,保险公司实际上担任的是代办人的角色。 就网民关心的交通事故中车主本身无责任的为什么也要向受害人进行赔偿的问题,周延礼解释说,事故责任人是否应当赔偿以及赔偿多少给受害人不是由交强险制度来决定的,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来认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但这里没有区分责任,也就是说,你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对于你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也要负责赔偿。这样是为了最大程度上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体现以人为本。而为了兼顾公平,保监会规定,对于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完全没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一般情况下的20%。” 就一些网民提出的交强险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什么关系的问题,周延礼回答说,救助基金的一个主要资金来源是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它与交强险的关系非常密切,是相配套的一个制度安排。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者肇事之后逃逸的三种情况下,将由救助基金来垫付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同时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目前,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正在由财政部牵头制定。(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