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制度不爱司机爱行人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1日 20:58 法制晚报 | |||||||||
焦点话题 自今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制度正式实施。条款细则日前公布,其中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最高赔偿限额为6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元。 别把“宝”全押在“交强险”上
相对来说,“交强险”具有保险范围广,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等特点,其保险程度要远远高于商业“三者险”。不过,6万元的最高赔偿额度则显得明显偏低,也就只能应对一般的交通事故。现在,尤其是在经济较发达的地方,对交通事故死亡者的赔偿通常在30万元以上,一旦遇上重大交通事故,靠“交强险”显然难以承担全部赔偿。 因而,车主要想获得多样、高额、广泛的保障需求,就不能将宝全押在“交强险”上,应该根据自己的支付能力及保障需求,在“交强险”的基础上,再购买不同档次限额的商业“三者险”,以减少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给自己带来的损失。如果将“交强险”当做主要的(甚至是惟一的)投保险种,那么,至少也要有承担重大风险的心理准备。 梅广 希望退保也像参保一样方便 面对即将实施的“交强险”,各大保险公司都铆足了劲,想必此间对参保者都能做到热情服务,方便快捷。如果需要退保并符合条件时,是不是能享受到参保时一样的热情服务?对此,笔者有点担忧。 车主因遗失或其他原因没法向保险公司提交原保险标志的,要向保险公司说明,并得到保险公司同意。说明是容易做到的,但解除的权利掌握在保险公司手里,是否同意,是否及时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都影响车主的切身利益。 此外,保险公司受理解除申请应该有细则约束其办理时限,以防保险公司拖延解除保险合同。 梁江涛 不要过分强调“交强险”好处 “交强险”的出台,为机动车驾驶员和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提供了一个保障。但这个保障是交通事故发生之后的保障,是伤害既成的保障。 当“交强险”的功能被夸大的时候,有些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就有可能因此而有恃无恐,或者无所顾忌。若真是如此,安全会被遗忘,事故就会频发。 因此,有关方面在出台强制保险政策的同时,也要注意不要过分强调保险的好处。否则,就有可能让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过分迷信强制保险。若真是如此,本是保障的强制保险就有可能成为交通事故的诱因。 王锦南 专家点评 车主宜再投商业保险 按照法律的规定,仅仅投保“交强险”就可以了,而从机动车那方面来讲,为了保障自己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可以得到保险公司更大的保险金,建议在“交强险”之后再投保一个商业保险。 在北京,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如果是受害人死亡,要赔偿30万到40万元,甚至更高;而“交强险”责任限额标准仅为6万元,远远不能够保证受害人得到充分的赔偿。 记者郭紫纯/整理并摄 这是一种制度的进步 “交强险”并不是中国首创的,我们比世界其他国家晚了一百多年。“交强险”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本身就是一种制度的进步。 去年,山西一辆大货车撞死了10多名学生,最后判处400多万元的赔款,他没这个险赔不起,最后只能政府掏钱,相当于纳税人埋单。 实施“交强险”后,保费的一部分可能产生盈利,并放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样,遇到类似问题就好办了,也就是说不会由全体纳税人埋单了。 记者郭紫纯/整理并摄 我有话说 还需要完善 我认为“交强险”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第一就是保额配置不太合理,应该多设置几个额度,比如5万、10万、15万、20万元等。 第二是保费的算法目前只区分6座以下和以上两种,应该根据不同的车型和车的新旧程度等,区别对待。 第三是“交强险”与商业险都买的时候,该执行哪一个呢?如果两个都执行,但是由于范围的不同,计算起来可能会相当麻烦。 另外,对“交强险”的宣传解释还不够,应该设置咨询电话来解答我们的疑问。 记者姚奕/整理并摄 商业险受影响 赵先生 保险业务员 对于车主来说,还应该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补充。 车主买时都会有个判断,如果“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这两个保险的保费总额加起来超过原来买第三者责任保险花费的10%,有些人可能就接受不了。所以,未来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费估计会下调。 记者姚奕/整理 观点碰撞 精神赔偿是亮点 虽然保险遵循的是自愿的原则,但是随着交通事业的发展,车辆越来越多,仅仅靠自愿已经不能适应现有的事故赔偿需要。 目前全国共有机动车1.33亿辆,而投保了商业第三者险的车辆只有4600万辆,投保率只有35%左右。“交强险”施行后,所有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交强险”,这对行人来说,无疑是个大好消息。 实行“交强险”制度,目标就是通过国家强制手段,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的覆盖面,保证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最大可能地获得及时的基本保障。将精神赔偿纳入交通强制险范围,也是值得赞许的一个亮点。 董刚 保护面有失偏颇 无数交通事故表明,交通事故中肇事车中受伤的司机和乘车人常常也是身陷危难之中需要及时救助的弱者。 遗憾的是,“交强险”在保险项目、垫付情形的制度设计中,没体现出对在事故中肇事受伤司机和乘车人的救助保障。 只保护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和乘车人以外的受害人,这在立法技术上有失偏颇。 对肇事方和非肇事方施行差别待遇,难免给人留下“国家在保护公民方面有明显的偏袒,不能一视同仁”的心理感受。 在人们生命和健康都面临威胁时,人与人都应当平等、及时地获得国家和社会的救济权利和待遇。 杨京孝 相关调查 1.你是否认为“交强险”应该实行统一费率? 不应该36.15% 应该63.85% 2.“交强险”是否应该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 不应该37.69% 应该62.31% (据和讯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