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细则正式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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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 09:00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记者 陈春艳)上海地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昨天浮出水面。上海保监局透露,从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实施全国统一的交强险条款和费率方案。同时,上海地区将继续使用目前的费率浮动制度,即交强险费率水平将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 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本月19日,中国保监会正
上海地区从去年4月起,已开始实施地方性交强险,其总责任保额为4万元,7月1日起,上海地区交强险的总责任保额也将提高到6万元。 但并不是所有的车主都必须立刻按照新的全国标准更换保险合同。对于在7月1日前购买的保险起期在2006年7月1日之后(含2006年7月1日)的保额为4万元的强制三责险保单,投保人应尽快与投保的保险公司联系,在2006年10月1日之前完成相应的保单变更手续。而对于在7月1日之前已经购买的保险额度为4万元的强制三责险保单,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强制三责险在保单保险责任期内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不过,驾驶人必须随车携带保单备查。原强制三责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中国保监会此前表示,交强险以后也将实行费率浮动机制,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制定费率浮动的具体实施办法。对此,上海保监局表示,上海地区7月1日后将继续执行原有的费率浮动制度,直到全国公布统一方案。 与此同时,原有的商业三责险也将作出相应调整。据悉,在全国实施交强险后,保险行业推出了A、B、C三套条款费率,费率相差不大,由各家保险主体选择。上海保监局表示,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施行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停止使用,启用经保监会批准的与交强险衔接的商业三责险条款和费率。不过,在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内,新的商业三责险暂不实行费率浮动。2006年10月1日起将统一实行费率水平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的费率浮动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