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人士称,偏低的费率标准将促使保险公司严控成本
本报记者 俞燕 发自北京
昨天,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条款》)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下称《方案》)已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
成为国内第一套由行业协会制定的保险费率条款。
《条款》包括总则、定义、保险责任、垫付与追偿、责任免除、保险期间、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合同变更与终止、附则十项内容共二十七条。交强险按机动车种类、使用性质分为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8种类型,不同的类型采用不同的费率。对于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和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这三种情况,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方案》则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比率表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办法、保费计算办法和解除保险合同保费计算办法等四部分组成。
《方案》规定,基础费率表的结构、费率水平实行全国统一标准,分为一年期和短期两档。投保一年期交强险的,根据交强险基础费率表中相对应的金额确定基础保险费。投保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先按基础费率表中相对应的金额确定基础保险费,再乘以按投保期限选择相对应的短期月费率系数。
此外,《方案》规定,如果发生解除保险合同时,如保险责任尚未开始且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的,全额退还保险费,如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而保险责任已开始的,则退回未到期责任部分保险费。
按照规定,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据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比率表》将另行制定。
人保财险一位高层表示,交强险的费率定得偏低,保险公司的压力不小,“必须要很好地经营,严格控制成本。”此外,该人士还指出,交强险正式实施后,交通事故处理的流程也将随之发生改变。根据《条例》规定,一旦发生人员伤亡,保险公司要先行垫付,在垫付和追偿期间要不断地对事故处理情况予以跟踪,这也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日前,保监会已分两批批准具备交强险经营资格的22家中资财险公司使用这套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交强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虽然首年实行统一的费率,但各家保险公司的经营策略、网点、资金实力、承保数量等情况各有不同,将会在承保、理赔服务方面产生差异。从另一方面来说,在交强险的经营上,各家公司更需要拼的是服务。据了解,人保财险将在全国4500个网点实行全国范围内的交强险抢救费“通赔”,以解决异地发生交通事故时,在出险地解决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支付和垫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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