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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等逐步推广强制责任险试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 16:3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26日电 (记者 毛晓梅)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明确表示,要在煤炭开采等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境内外旅游等方面推广。

  7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险种,也属于责任保险范畴。《意见》表示,要进一步完善交强险制度。

  所谓责任保险,即以投保人对第三方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险种。这类险种最终目的是使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因此具有很强的公益性。比如,煤矿矿主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之后,一旦发生煤矿安全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向受害矿工进行赔偿。

  还比如,商场、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后,一旦发生火灾、踩踏等事故,造成在场消费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将由保险公司向受害者进行赔偿;客运公司、旅行社等投保了相关责任保险后,旅客在旅途中发生人伤物损的,也将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而“职业责任保险”转嫁的则是医生、律师、会计师、建筑师、公司董事等专业人员,因职业上的过失行为造成第三方利益受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等。所以说,责任保险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

  在发达国家,责任保险在财险业中所占的比重目前高达30%以上,如美国为45%。但在我国由于责任风险方面的法律制度欠完善,责任保险发展还很薄弱,这一比例仅为4%左右。当前,随着各项保护公民生命财产权益不受侵犯的法律责任制度的健全完善,以及公民

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我国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将得到释放。

  《意见》指出,今后要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大力发展责任保险。要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要利用保险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相统一的机制,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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