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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三责险并行不悖 交强险承保公司另有追偿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 10:54 金时网·金融时报

  FN记者 方华

  随着7月1日的临近,交强险制度的正式实行对1亿多辆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而言,将意味着其后的3个月内,必须无条件投保交强险,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众所周知,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条例》(简称《条例》)的规定,在交强
险制度实施前已购买商业三责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继续有效,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单备查,原商业三责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为1年。此前,经保监会批准经营交强险业务的22家中资保险公司名单已经向社会公示。

  因交强险主要用于承担广覆盖的基本保障,而消费者自愿购买的商业三责险和车损险更能满足现实中多样、高额、广泛的保障需求,故而两者并行不悖。比如,消费者在原保险合同到期后,除首先必须购买交强险、且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外,同时可根据自身需要,在交强险基础上选购不同档次责任限额的商业三责险(如5万、10万元、15万元或更高),以及车损险和各种附加险等,以得到更高水平的保险保障。

  记者了解到,目前广大消费者对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将垫付受害人抢救费用的赔付事宜最为关切。据《条例》规定,针对道路交通事故具有突发性等特点,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保险公司将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就垫付的抢救费用向致害人追偿,如此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除按照交强险条款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赔偿以外,还享有以下权利: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除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并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在现实中,如遇到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和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三种情形,按《条例》规定,将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其中,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按照交强险保险费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和其他资金。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制定有关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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