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尴尬难消 车贷险复出前途未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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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 08:31 金时网·金融时报 | |||||||||
曾为拉动我国汽车消费立下汗马功劳的车贷险,在经历了短短几年的风光后,便在2003年陆续退出市场。2004年4月,新车贷险条款在得到保监会的批准后重出江湖,但投入市场后便随即落马,市场反应极为冷淡。如今,一家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安邦又于日前重新启动了新版车贷险。对于趟过了车贷险周折之河的保险行业而言,这一番的轮回是否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车贷险的再度风光即将拉开帷幕呢?
辉煌背后暗藏危机 车贷险全称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保险业应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在2001年推出的一个保险品种,对于增强市场信用和促进汽车交易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自2002年起,我国汽车销售量年均增幅便在20%以上,2002年全国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余额比1998年增长了286倍,达到945亿元。 这一数字在2003年和2004年分别被刷新为1336亿元和1883亿元。应该说,车贷险为拉动内需、刺激消费和国家汽车产业政策的实施都作出过重要贡献。 然而,从2003年上半年开始,诚信阴霾笼罩在整个车贷险市场的上空。投保人也就是银行借款人恶意逃废债务的状况大面积蔓延,采取诈骗手段套取银行贷款的情况开始暴露出来,很多恶意投保人使用伪造证明材料、盗用他人身份证明、伪造他人签字等手段,运用虚增车价、套贷、空车套贷、旧车新贷、一车多贷、他车我贷等方式大量套取银行贷款。如此状况使得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偿付能力安全受到严重影响。 对于如此状况的产生原因,中国人保财险副总裁贾海茂认为:“车贷险业务的停办最主要的原因是社会诚信的缺失和法律制度的缺位。车贷险业务本来是数量大、金额小的零售业务,但涉嫌诈骗案件却呈现大额的窝案特征,说明该险种存在结构性的缺陷,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根本原因。” 制度缺失引发法律尴尬 实际上,车贷险属于财产保险项目中的新产品,是保险业的一次产品创新,自诞生之日起就面临着制度缺失的尴尬境地。对于从属于保证保险的车贷险,现有《保险法》没有直接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不全面。在审判操作当中,各级地方法院缺乏审判经验,在司法程序、损失认定、责任分担上均没有统一认识。具体而言,由于对保证保险的性质、保险公司与银行在业务操作中的角色、涉嫌诈骗的经销商或购车人行为的定性等问题上认识不一致,常常导致相同状况在不同的法院得出截然不同的判决。 对于保证保险究竟属于保险还是保证的问题,一直是学界和法官乃至保险公司与银行争论的焦点。因为只有确定了车贷险的法律性质,才能够决定适用的法律,如果适用的法律不同,得出的判决往往相差万里。正是由于在实践中对这一保险种类的认识差异,才导致了在审判实践中会出现五花八门的判决,使得法律制度在此类纠纷审理中的尊严消失殆尽,也为不法操作提供了制度漏洞。 法学泰斗梁慧星教授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一文更是掀起了一场争论的热潮。梁先生在该文中认为:“所谓保证保险合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保证保险合同的形式和实质是不一致的,是采取保险形式的一种担保手段。”倘若按照梁先生的观点,保证保险实质上属于担保,在法律适用层面应优先适用担保法。 但很多业内人士都不苟同梁先生的观点。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邹海林认为:“如果在制度上将保证保险归为担保,优先适用担保法,那无异于切断了这类保险生存的命脉。保险是一种特殊商品,遵循特有的商业运行规则,与传统的担保截然不同,保险公司经营该产品是需要盈利的,而非传统的民事担保行为。既然认定为保险,就应当适用保险法,而不应当适用根本不归其规范的担保法。”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吕来明也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认为:“保证保险具有保险和保证的双重属性,保险标的是债务人的信用,在法律适用层面应当优先适用保险法,只有在保险法没有相应规定的时候才适用担保法。在确定法律概念的时候,不能从概念推知概念,而是要从商业实务中推知概念。” 未来发展依托“内外兼修” 探讨究竟是制度给违规操作留有空间,还是违规操作打了法律不明的“擦边球”,无异于在讨论究竟是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终究不会有清楚明白的答案。实际上,如此局面的出现,是众多主体在信息不对称状态下博弈的恶果。 在这场博弈当中,每个主体都怀有各自的“小九九”。保险公司希望通过车贷险寻求新业务和利润的增长点,银行则希望能够减少资金放贷风险从而保障资金的安全,汽车经销商的目的无非是促进汽车销售,购车者则能够通过车贷险实现拥有私家车的梦想,并保障自己未来因不可预测的原因所带来的还款风险。 然而,由于流通在各主体间的信息严重不足,并且含有大量的虚假信息,使得本应“通透”的一系列交易过程都被扭曲了。保险公司囿于劣势地位,几乎承担了车贷险经营中的所有风险。最有能力进行资信审查的银行由于有了保险的支持,疏于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查,更甚至有将资信审查交由汽车经销商来做,使车贷险经营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资信调查形同虚设,为一些不法汽车经销商与购车人合伙骗贷、套贷创造了机会。与此同时,汽车经销商为了最大化销售量,不仅不进行必要的资信审查,甚至会帮助许多购买力不足的购车人申请银行汽车信贷。 如今,车贷险重新回归市场,然而整个利益链中的主体们并未达到博弈均衡,车贷险经营的外部环境也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社会信用体制仍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完善。因此,车贷险的生存发展,还有赖于各方主体内部利益的进一步均衡,外部法律和信用体制的逐步完善,恐怕只有“内外兼修”,才能为车贷险的“重生”创造必要的生存条件。记者 张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