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将于7月1日施行,不仅对营销员资格准入、从业行为管理直至市场退出实施全程动态监管,更为重要的是,为保险消费者维护权益提供了“尚方宝剑”。
要求出示展业证
《规定》要求保险营销员必须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展业证》后,
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而且推销保险时应当出示《展业证》。在保险营销人员进行保险营销时,无论之前是否相识,消费者都应该让其出示《展业证》。保险市场上有少数经理主管在营销新人尚未取得双证,就鼓动其向周围的亲戚朋友销售保险。不少消费者因为营销人员是自己的亲戚朋友,也就不好意思要求对方出示《展业证》,结果导致日后纠纷。目前保险人员流动频繁,脱落率居高不下。不少营销人员虽然跳槽到新公司,但资格证书仍然留在原公司,按规定不能领取展业证。消费者对此要了解清楚,慎重投保,以免缴纳保费后保险合同却不能生效。
此外,《展业证》上载明了持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及号码,《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编号,所属保险公司的名称,保险营销员编号等信息,消费者要留意查看,便于查询核对。如若发生纠纷亦可以通过这些信息,让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遇到违规投诉有门
为约束营销员的展业行为,《规定》列出了营销员22条违规操作,几乎涵盖了包括误导、夸大分红收益等现存于保险营销过程中的所有违规行为。消费者可以通过《规定》逐一了解,并小心营销员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维护自身的利益。比如,有部分营销员为了谋取自身利益,用红利低、收益差等借口唆使投保人退保之后重新购买保险产品。此种行为亦属22种违规行为之一,消费者不可贪图营销员口中的利益而贸然更换险种。
如果误导已经发生,消费者亦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投诉来维护自身利益。营销员的展业证上都印有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投诉;上海保险同业公会设立人民调解员制度帮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处理纠纷和矛盾。需要注意的是,在营销过程中尽量留取书面的资料,营销员的口头承诺不具任何效力,且对证困难。
公司责任不可推卸
在不少保险投诉中,保险公司都会用“委托代理合同”将责任全都留给营销人员。面对这种似是而非的说词,很多消费者往往自认倒霉。事实上,《规定》明确提出,保险营销员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有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经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消费者完全可据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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