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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获准进行外币间兑换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7日 07:18 深圳特区报

  【新华社北京6月6日专电】(记者 毛晓梅 张旭东) 记者6日获悉,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保险业务外汇管理部分规定作了调整,如允许保险机构进行外币间的兑换,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办理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的购汇限制等。

  《通知》中明确,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在外
汇指定银行进行外币与外币间的兑换,调整其外汇资金币种。《通知》还将保险经营机构以外汇收取保费的原规定,调整为“可以选择以人民币或外汇收取保费,但不得收取外币现钞”;将保险经营机构以自有外汇支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原规定,调整为“可凭有关保险合同、赔款计算书到外汇指定银行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购汇支付”。《通知》已从2006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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