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解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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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 03:38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6月1日电 (记者 毛晓梅) 31日,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郭左践就即将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保险,根据国务院3月28日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自7月1日起,全国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都应当在3个月内前往保监会指定的保险公司上“交强险”,并在车上贴一个保险
交强险承保公司名单很快公示 哪些公司将能够经营“交强险”呢?郭左践说,5月30日保监会刚刚发文通知各中资产险公司申报经营资格,最终批复还有一个过程,“可以肯定的是,各产险公司出于社会效益的考虑,都会积极上报。” 7月1日之前,保监会将把核准经营资格的公司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当然,取得这个资格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对于经营过程中市场表现不佳、发生违规违法的公司,下次就从这个名单中剔除。” 另外,由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未承诺允许外资公司经营法定保险,因此,“交强险”业务暂时不对外资开放。 交强险单独核算 丰年滚存 我国保险法规定,法定保险的条款费率应当报保监会审批,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对于“交强险”,保监会一直强调其费率审批原则是“不盈利不亏损”,就是在厘定费率时保险公司应当只考虑成本因素,不设定预期利润率。 可以预见,由于管理水平有高下,各家公司“交强险”每年经营的结果将千差万别,有的做亏损了,有的却实现了盈利。对此,郭左践明确表示,“‘交强险’盈利部分将滚存下来,不必担心被公司当作利润给分了!” 他解释说,保险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可以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来实现微利,也可能由于新环境下赔付成本过高而出现亏损。但无论盈亏,均不计入公司的利润核算,因为“交强险”与公司其他业务是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公司实际上起了一个“代办”的角色。 按照法律规定,保监会将每年对“交强险”业务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总体损益情况,可以要求或允许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也就是说,这次,“交强险”将以一个全国统一的基础费率先做起来,对于定价产生的偏差,来年可根据这项业务所积累的经营数据进行修正。 取之于民 用之于民 “交强险”实施后,有人预计这块保费收入将是一个不小的数字。郭左践说,作为强制保险,理论上应该有100%的投保率,但实际上不容乐观,取决于地区经济差异以及普法执法力度等众多因素。 他说,此前全国已有24个省(区、市)通过地方立法或部门规章对三者险实行强制,但从2005年三者险的投保率看,汽车的投保率只有56%,摩托车只有26%,拖拉机投保率不足10%,其中主要是运输用途的,其他用途拖拉机尤其在广大农村投保率几乎为零。 “‘交强险’实施后,公众对它也有一个逐渐认知、接受的过程,有待相关部门、行业、保险公司动用大量人力物力开展宣传普及工作。”郭左践说,“交强险”制度的设计是一套非常完整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机制。迄今世界上还没有类似我国同时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先例。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先向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社会救助基金很快跟上,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保监会希望各方共同努力,真正将这项好制度建设成造福人民的平台!”(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