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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即将破壳而出 保监会首释不盈不亏费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 02:34 中华工商时报

  本报记者 马璐瑶

  还有1个月零三天,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就要正式实施。之后,1亿多辆机动车将被“强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十几亿行人也将获得保险保障。为了配合条例实施,并确保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平稳过渡,中国保监会日前在北京召开由相关部委、专家学者及消费者参加的交强险征求
意见会。

  交强险即将破壳而出

  一项全新保险制度即将破壳而出。

  记者获悉,交强险制度是我国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与消费者熟悉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有着本质的不同。2002年10月,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17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此基础上,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令第462号颁布《条例》,并于2006年7月1日实施。

  据了解,自《条例》颁布以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的要求,保监会会同相关部委,组织全行业力量积极、稳妥地推进交强险各项工作的开展,在条款、基础费率测算、责任限额、实务操作规程、财务核算、业务统计、保险标志和单证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费率浮动机制、道路救助基金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

  在意见征求会上,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即价格问题和责任限额即赔偿问题成为与会代表讨论的焦点,有代表提出,交强险制度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制度选择,因此在制定责任限额、基础费率、以及具体的费率浮动机制时既要借鉴国际经验又要考虑我国现实情况,在制定过程中将科学性与实际操作性紧密结合。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对一些贫困地区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应考虑其实施的条件,把握好时机;有代表提出,鉴于交强险制度带有较强的公益性,且保险公司在经营上遵循不盈不亏的原则,因此建议国家有别于商业险种,给予一定的财政税收政策支持;有代表提出,由于交强险制度覆盖广的特性,因此建议保监会在具体审批保单条款的时候,力求保单通俗、简明。

  保监会首释不盈不亏

  如何理解按不盈不亏原则制定保险费率成了《条例》颁布后,各方关注的焦点。尽管各方争议颇多,但是在此次意见征求会召开之前一直都没有定论。28日,记者获悉,保监会首次对不盈不亏原则进行了界定,具体体现在保险公司在厘定交强险费率时,不加入“利润因子”,并且考虑到交强险业务具有社会公益性特点,因此保险公司经营该项业务要实行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提及交强险制度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有何不同时,保监会相关人士解释说主要表现在强制性、赔偿原则、保障范围、经营原则、责任限额分项以及条款与基础费率等几个方面。

  除了费率厘定外,首先,交强险将实行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世界上很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为保障社会公众利益,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强制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因此,交强险其强制性一方面体现在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该险种。同时,《条例》也要求具有经营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和随意解除合同。

  其次,交强险的赔偿原则发生变化。目前实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是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交强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再次,交强险除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等少数几项情况外,其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与免赔额,可见,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十分宽泛。并且,交强险由法律规定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即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最后,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此外,为促进驾驶人安全驾驶,交强险实行保险费率与交通违章及交通事故挂钩的“奖优罚劣”的浮动费率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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