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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降低保险营销员税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5日 17:58 21世纪经济报道

  国税总局降低保险营销员税负

  6000-20000元的高收入者税负约降低16%

  本报记者 孙 轲

  北京报道

  5月24日,在保监会举办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培训班上,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宣布,国家税务总局已于近日下发新的保险营销员征税标准,并将在6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全国147万的保险营销大军来说,这无疑是个难得的利好消息。

  长期以来,在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中,需缴纳

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及附加两项税金,其征税标准是先对佣金收入在起征点以上(大多为1000元)征收5.5%的营业税及附加,之后再对佣金收入扣除营业税及附加和25%的展业成本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指出,由于营销费用的增加,将把展业成本扣除比例提高至40%,并且营业税及附加也将在扣除40%展业成本后征收。

  保监会中介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执行新的征税标准后,营销员收入低于1100元以下者基本不会受到影响,收入在6000元至20000元之间的高收入者税负大致降低16%左右,而收入在1200元至6000元之间者税负减少比例较大,约为20%—35%。

  一寿险公司营销部经理表示,税负的降低对于增员和营销员留存都会有积极作用,但本次对营销员税负的降低还不够彻底,其中关键的是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并未从800元上调至1600元,没有参照普通劳动者工资、薪金所得征收所得税的标准。

  保监会中介部主任王建表示,除了税务部门在减轻营销员负担上有所动作,保险公司也应更多考虑营销员的利益。王建表示,2003年和2004年,我国主要中资寿险公司的费差益合计分别是57.29亿和51.95亿,成为保险公司主要的利润来源,而按照国际惯例,保险公司的利润主要应来源于利差益。

  “众所周知,目前寿险公司中团险和银行保险都很少在费差益上为公司做出贡献,高额的费差益主要来自于个人寿险。”王建表示。

  泰康人寿营销总监蹇宏表示,营销员在展业中涉及到的各种费用都需自己负担,甚至包括保单、条款、打印、复印费用,这些都是展业成本。

  “但是,减轻税负应该从两个方面看,一方面这对营销员是件好事,另一方面也应考虑税负降低不单是个人收入的增加,还要因此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蹇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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